索引号 | 01526110-7/20230714-00009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7-14 09:05:37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保环罚告(腾)〔2023〕09号
腾冲市子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 人:
地 址:
2023年7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人员林勇、赵庆红、王宇辉对“腾冲市子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家塘铁选厂尾矿库扩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你公司尾矿库扩容工程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扩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于2021年12月入场施工,2022年7月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勘察)》1份;2023年7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执法检查现场照片说明》4份;2023年7月11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公司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依据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因子进行计算,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尾矿库扩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尹昭瑞
电 话:0875-5186785
地 址: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
邮政编码:67910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