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30315-00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3-03-15 09:10:21 |
文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保环罚告(腾)〔2023〕01号
腾冲市通三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公司“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于2022年10月启动了“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截止调查之日已基本建成果汁、糕点、代用茶、咖啡4条生产线,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张旭、丁昱彧);2023年2月16日《现场取证照片》5份;2023年2月16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现场监察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停止建设,编制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公司农特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的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公司擅自启动了项目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点八八的罚款,计******元(大写:******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林 勇
电 话:0875-5186785
地 址: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0号
邮政编码:679100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