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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19-0428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4-28 0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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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关于印发《腾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股(室)、大队、监测站:

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班子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腾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2019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环保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为腾冲市环保政策、法规、标准、规划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及环境风险应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专家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专家库由我市环保系统、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环保科技人员及云南省、保山市部分环保专家组成。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暂行)》,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入库。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环评股负责管理和监督,腾冲市环境监测站技术评估室负责组织协调由腾冲市专家库专家开展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由环评股根据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的纪律性、专业性和责任感适时予以调整。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按照其专业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该专业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发展状况。

(三)熟悉环境管理有关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在技术评审等活动中因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相关资料,本着科学、求实、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四)完成审查工作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报酬。

(五)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的公平、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与技术审查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存在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违规泄露相关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情况。

(五)索取或者接受与技术审查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技术审查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专家库的使用

第九条 依托腾冲市专家库专家开展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由腾冲市环境监测站技术评估室负责根据专业和项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腾冲市环境监测站技术评估室负责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状态下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可视情况自行选择、使用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