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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10-7/20250911-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公开目录 部门信息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9-11 0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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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矿企业生态环境审批证照管理的问题及建议

一、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与许可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管理。工矿企业项目建设和生产前,须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项目,由企业申报,市级核发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项目由企业在管理系统如实自行申报,纳入登记管理。其中,矿产品采选企业排污许可均属登记管理。

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阻碍。一些工矿企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早期建设时开展过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现行要求,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等,对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和压力。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要素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自行委托资质单位编制,编制完成由行业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管理部门审批。由于工矿企业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大,环评文件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和预测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对项目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周围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并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进行现状监测判定等,所以项目环评编制工作耗时相对较长,一定程度制约着项目推进时效。

(三)生态保护与污染治理设施要求高、投入大。资源开发型项目或耗能型项目,在生态保护、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大气与声环境治理等方面有严格标准要求,有关治理设施设备资金投入大,技术要求与运营成本高,多数项目实际治污设施措施不到位,达标排放不稳定,批建不符,与排污申报内容不符,给监管工作和企业自身带来压力和风险。

(四)保护与发展矛盾相对突出。矿产品采选企业项目面临的问题。生态红线划定与矿产品采选项目建设矛盾突出。如:多数矿产品采选企业项目虽已补充完善了环评审批手续,但随着资源管理政策要求须进行转型升级,项目转型升级后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发生变动,面临着重新办理环评报批手续;大多数矿权(尤其是探矿权)设置在前,与后来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与生态敏感区交错重叠,对项目审批、矿权延续等带来诸多约束。

三、相关建议

一是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建立技术咨询服务平台,为企业项目审批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二是严格按照环评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编制单位监督管理。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推进各部门监管工作联动,依法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