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19-013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审批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12-30 15:48:02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收支概况
(一)城乡特困人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1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17号)和《腾冲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有关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8〕90号)、《腾冲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紧急通知》(腾民政发〔2018〕100号),确保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困难对象,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8年12月份末我市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558户2933人,其中集中供养129人,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城市特困人员126人、农村特困人员2678人,均按照每人每月670元的标准发放。全年累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2223.6万元。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对象重合1047人,其中已脱贫重合477人、未脱贫重合552人、返贫18人。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推进阳光低保的若干规定》(云民社救〔2018〕33号)和《腾冲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8〕21号)、《腾冲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腾民政发〔2018〕66号)、《腾冲市民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低保和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低保的通知》(腾民政发〔2018〕97号)的要求,坚持低保标准、认定条件和程序,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农村低保或建档立卡范围,有效实现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双向衔接,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800元/人/年,2018年12月末我市有农村低保9732户19413人,其中A类对象(重点保障户)保障9210人,每人每月299元;B类对象(基本保障户)保障8531人,每人每月244元;C类对象(一般保障户)保障1672人,每人每月211元。2018年1—12月累计发放255968人次、累计发放低保金6163.37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对象重合8552人,其中已脱贫重合3892人、未脱贫重合4472人、返贫188人。
按每人每月565元的标准实行差额救助,12月共落实886户1226人,当月发放低保金513666元,月人均补助420元。1-12月累计发放15919人次,累计发放低保金640.23万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3〕100号)和《腾冲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7〕77号)和《腾冲市民政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腾民政发〔2018〕96号)文件,因本人生病住院治疗,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非民政对象3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应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窗口据实申请(民政对象在腾冲区域一站式定点医院出院时可即时结算救助),经审核后符合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的按相应程序和比例进行审批救助。一般困难对象按合规医疗自付费用的15%实施救助;24种重特大疾病对象按30%实施救助;低保对象按70%实施救助;特困人员按100%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实行金融机构转账方式进行发放,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0万元。
2018年1-12月累计救助59872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304.98万元(其中重特大疾病救助10770人次,支出救助资金581.78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6429人次,支出救助资金462.31万元,资助参保34117人次,支出救助资金337.37万元)。
(四)城乡临时困难救助: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和《腾冲市民政局转发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启用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临时救助业务平台的通知》(腾民政发〔2018〕72号)相关政策要求。
2018年1-12月累计救助12733人次,累计支出救助资金1231.81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893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20.54万元;城乡低保人员救助3819人次,支出救助资金515.56万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救助2742人次,支出救助资金344.75万元)。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一)项目实施主体
腾冲市民政局
(二)资金安排程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对象、临时困难对象给予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做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资金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人员名册和资金数拨款到各乡财政所,各乡财政所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将资金打入对象银行账号中。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根据乡镇审批权限,可由乡镇直接审批救助。
(三)资金安排标准、依据
根据《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18〕48号)要求,腾冲市制发了《腾冲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8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腾民政发〔2018〕76号),明确提标安排如下: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65元/人·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800元/人·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18年,全市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提高为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提高为67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7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的特困人员)40元/人·月。
具体内容为: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须做到按月发放。
2018年7月起: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520元/人·月提高为565元/人·月,月人均补助提高25元,从9月起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同时补发7、8月提高部分。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3280元/人·年提高为38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提高35元(A类由264元/人·月提高为299元/人·月,B类由209元/人·月提高为244元/人·月,C类由176元/人·月提高为211元/人·月),从9月起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同时补发7、8月提高部分。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为1000元/人·月(由原来的550元/人·月提高450元),从9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7、8月提高部分;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提高为67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由原来的550元/人·月提高120元,农村特困人员由原来的465元/人·月提高205元),从9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7、8提高部分。
(四)财务管理情况
严格执行《云南省五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腾冲县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1.实行动态管理。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救助手续,将审批发放工作与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
2.加强监督指导。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市级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审批的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的主体责任。
3.坚持专款专用。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基本生活费的,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五)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也可委托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按月发放资金→长期公示的工作流程。
2.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流程,全面实施保障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
3.以政策透明促公平,以对象公开促公正。2018年向220个村、社区统一配送了“民政社会救助公示栏”,建立投诉举报和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4.跟踪问效、督促检查常态化。坚持一线检查、一线问效、一线整改,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和随机抽查村(居)委会、随机抽查低保户的“三不两随机”制度,对社会救助政策、工作制度、资金管理、能力作风及时进行督促检查。以精准施保、规范救助为要求,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兜底保障作用。
2018年孤儿补助资金情况
一、收支概况
腾冲市2018年1-12月累计发放孤儿数1678人次,其中集中供养31人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27人次;艾滋病感染儿童341人次,合计3246人次(不含边河区)。全年发放救助资金4229511.02元(不含边河区),救助标准为集中供养1-8月为1769元/人·月,9-12月为1774元/人·月;其余1-8月均为1069.41元/人·月,9-12月为1074元/人·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926元/人·月,本市级补助资金散居为148元/人·月,集中供养848元/人·月。
二、资金管理情况
(一)项目实施主体
腾冲市民政局
(二)资金安排程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给予补助。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做拨款计划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资金到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乡(镇)民政上报民政部最后审批的人员名册和资金使用情况拨款到各乡财政所,各乡财政所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将资金打入对象银行账号中。
(三)资金安排标准、依据
20181-8月年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标准为1069.41元/人、月,集中供养的1769元/人、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等文件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甄别及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4〕1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1〕225号)精神, 我市认真执行民政部提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救助标准。
(四)财务管理情况
严格执行《云南省五金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腾冲县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实行动态管理。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残儿童基本情况,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发或停发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明确法律责任。市级民政部门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养育要求等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确保基本生活费用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确保其健康成长。签订10周岁以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协议,征求和尊重儿童本人意愿。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孤残儿童养育状况的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工作。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代理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
(四)坚持专款专用。孤儿、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基本生活费的,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审批制度。首先是村委会审查,到乡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市级民政部门社会事务股、分管领导审批。
2、严格区分儿童类别。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云民福〔2011〕5号)及《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甄别及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4〕17号)”,要求上报不同类别的儿童。
3、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标准发放补助。对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将按政策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对无政策依据的儿童不超范围发放救助,切实把保障资金用在特困儿童上。
4、建立孤儿数据统计协调会商机制。由社会事务股和计财股定期会商,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统计,确保孤儿数据准确。
5、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按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孤儿、感染艾滋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申报资金。建立社会事务股股长负责的制度。社会事务股上报的数据、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要一致,方可申报资金。我市对每年的特困儿童都建立了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前期管理,由社会事务股负责规范建立儿童档案,包括孤儿生活费申请材料审批表、孤儿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全市孤儿情况汇总表等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注:详见 附件1、 民政局 2018年特困、低保、医救、临救 到人到户资金发放明细表_(特教未成年、疾控救助人员除外)
附件2、腾冲孤儿到人到户资金发放明细表_
腾冲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