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解读
一、 编制背景及意义
为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进一步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推动大中型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云南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移民安置目标。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二、 工作职责
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州(市)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管理。
(四)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配合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
(五)协调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协调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
理。
(四)负责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
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
(五)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的批准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审核上报。
(六)会同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是移民安置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
(二)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
(三)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并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四)负责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报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统计报表。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编制上报。
(六)会同本行政区域内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项目法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州(市)或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二)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和审核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移民安置资金。
(三)参与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的报批。
(五)与移民管理机构共同采取招标的方式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六)负责协调审计部门开展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工作,配合做好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的稽察和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内部审计。
三、 实施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与州(市)或者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向州(市)移民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经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于当年 12 月 15 日前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当月情况于次月 5 日前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移民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和审核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移民个人和集体财产补偿补助兑付情况建立台账,并及时张榜公布,主动接受移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移民安置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等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监理、结(决)算和审计、验收等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工程质量进度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移民安置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等项目可由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实施,并签订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及验收等包干协议。
移民安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按照移民安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使用手续。
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移民专户档案、文书档案、工程档案和影像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移民综治维稳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
四、 设计变更
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发生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严格审核的原则报批。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规划设计变更和重大规划设计变更。
建设用地、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工程项目等发生重大调整变化和调整变化引起相应投资与批准的初步设计阶段移民安置规划投资变化幅度超过 10% 的为重大规划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规划设计变更。
一般规划设计变更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后,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中型水利工程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大型水利工程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审查批准部门批准。
委托行业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以包干协议形式负责实施的移民专业项目处理及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得纳入本办法设计变更报批处理范围。
五、 监督管理
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实行稽察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稽察工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稽察;州(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稽察。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移民安置资金内部审计工作。
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经检查、稽察、审计及内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情况作为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并进行通报,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程》(SL716-2015)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