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解读
一、 编制背景及意义
为加强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 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 号)、《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 682-2014)、《水 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NB/T35013-2013) 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职能分工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含分期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验收。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省移民开发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大型水利工程蓄水阶段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阶段移民安置的终验;大型水电工程截流、蓄水(含分期蓄水)、竣工建 设征地移民安置的终验。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 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截流阶段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终验,蓄水(含分 期蓄水)阶段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初验、中型 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终验,竣工阶段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初验;大型水电工程截流、蓄水(含 分期蓄水)、竣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初验、中型水电工程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终验。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程截流、蓄水(含分期蓄水)、竣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自验。
三、 验收组织和程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截流、蓄水(含分期蓄水)、 竣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具备验收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县
(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自验后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或者终验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的上 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工作。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全部验 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由正、副主任委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 定。
移民安置自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授权部门的代表担任。自验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州(市)移民管理机构、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代表、有关专家和移民代表。
移民安置初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移民安置初验组织 单位的代表担任。初验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项目法人、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代表和有 关专家。
移民安置终验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 单位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
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申请和验收报件,委托技术部门编制验收工作大纲,成立验收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实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提出检查验收意见;在完 成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验收委员会委员召开验收会议, 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报告。
验收结论应当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并在 验收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者成员有保留意见的,应当在验收签字书和验收报告附件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 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
验收主要依据:
(一)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
(二)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 682-2014);
(四)《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NB/T 35013-2013)。
验收必备文件:
(一)项目法人提交的验收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综合监理 工作报告;
(六)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独立评估 工作报告;
(七)审计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移民资金审计 报告。
五、 验收范围和内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移民安置区,以及城市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改(复) 建等移民工程建设所在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项目包括建设征地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补偿兑现,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工矿企业处理,专业项目改(复)建, 库岸滑坡、塌岸、浸没处理,水库库底清理,环境保护,移 民资金使用与管理,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建设征地手续办理,移民后期扶持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内容:
(一)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建设征地实物指标及其确认 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兑现:移民个人财产、集体财产补 偿兑现情况;
(三)农村移民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开发、移民居民点 建设、移民搬迁、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四)城市集镇迁建:迁建规模、标准,新址占地,市 政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迁建情况;
(五)工矿企业处理:工矿企业处理方案实施情况;
(六)专业项目改(复)建: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 运工程、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文物古迹、水文(水准)站网等项目建设、验收和移交使用 情况;
(七)库岸滑坡、塌岸、浸没处理:滑坡、塌岸、浸没 处理完成情况;
(八)水库库底清理: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 弃物清理,建(构)筑物和易漂浮物清理,各类林木、零星树木清理完成情况;
(九)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十)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执行情况,移民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财务档案管理情况,移民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补偿兑付情况,移民工程、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的审计 意见;
(十一)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按照《云南省水电 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的档案建立管理情况;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 管理应做专题验收。
(十二)建设征地手续办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占土地、林地手续办理情况;
(十三)移民后期扶持: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规划 及措施实施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 验收条件
工程截流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截流水位淹没影响区移民全部 搬迁安置完毕,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建立了移民分户档案;
(二)因工程截流中断的交通、电力、通信、文物古迹 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已完成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得到了妥善处理 ;
(三)工程截流影响范围内城市集镇迁建和工矿企业处理已完成 ;
(四)工程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已完成。
工程蓄水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水库蓄水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明确,移民已完成 搬迁安置,并建立了移民分户档案;
(二)农村移民生产生活按规划设计得到安置,移民房 屋建设和应当配置的土地资源基本完成,生产生活条件基本得到恢复;
(三)城市集镇迁建和工矿企业处理符合规划设计,有 关的单项工程建设已通过专项竣工验收;
(四)交通、电力、通信、文物古迹等专业项目改(复) 建已经得到恢复并通过验收;
(五)水库库底清理已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移民搬迁安置和工程建设项目已全部完成 ;
(二)专业项目改(复)建已全部通过专项竣工验收并 移交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
(三)在阶段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处理和解决 ;
(四)新增滑坡塌岸处理工作完成;
(五)工程建设永久占地、水库淹没征地和移民迁建新 址占地的用地手续已完备 ;
(六)移民安置资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并通过审计 ;
(七)移民安置档案建立和管理已通过专项验收 ;
(八)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已达到了规划设计的目标。
七、 验收结论及应用
移民安置验收合格的,由省、州(市)移 民管理机构印发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有关责任单 位应当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经省、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核查符合要 求的,印发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整改。
移民安置验收不合格的,待验收条件具备 后,按原程序重新申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