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1-091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重大项目建设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09:5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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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清水乡各类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行为,加强工程款项收支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云南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则和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针是:
1.负责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负责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准确、清晰的反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类经济指标。
3.参与项目的财政拨付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分配,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项目建设期间工程款项的支付计划,统一调度资金。
5.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6.负责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平衡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项目的各项开支情况,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第三条 本财务制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基础的工作,在建设过程中,保证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同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五条 在基本建设过程中,设置两大类总账科目:资金来源类和资金占用类,分别核算工程各项资金收支状况。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库存设备材料、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其他应收款。
第六条 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记入基建拨款、财政拨款及政府统筹拨款。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的基建资金,记入基建拨款、财政专户拨款。其他无需偿还的资金来源拨入,记入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
第七条 暂收、代收以及项目工程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罚款(其他暂扣或者罚没的资金净流入)等,记入其他应付款。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当中的一切支出,记入在建工程。
其中:1.项目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征地费用,记入在建工程土地征收支出。
2.项目所涉及的拆迁安置费用、安置过渡费用、坟地迁移等相关费用,记入在建工程、拆迁安置费。
3.项目前期发生的各类规划设计、勘探、可行性研究、地质灾害评估、环境评估、招投标费等费用,记入在建工程前期费用。
4.项目工程发生的建设工程支出,如临时设施费、土方、放样、养护等 。记入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支出。
5.项目建设过程当中发生的各种设备设施的购置和安装费用,记入在建工程设备安装支出。
6.预付工程施工单位或者承包商工程款项和预付的备料款,记入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
7.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记入在建工程其他费用 。
第十条 为工程建设的需要购置、拨入或者借入的各种设备器材、材料等,记入库存设备材料。待工程施工领用或者消耗时,转入在建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专户发生的各项银行收支情况,记入银行存款。银行存款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在建工程其他费用存款利息,冲减整个在建项目成本。现金收支记入库存现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垫付等需要收回的款项,记入其他应收款。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已完成,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并交付使用,但决算未经批准时,将在建工程归集转入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四条 项目决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冲销已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结算手续。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支付中期的工程进度款项时,应有合同及投资、施工、监理三方的同意支付凭证,支付款项的收受单位应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不符合时应有合同签订方的书面授权。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预付款、进度款等工程款、征收补偿、协调费用、建设管理费等全部工程涉及款项支出实行联签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建设指挥部根据项目预算金额及合同签订的付款进度签署意见后,报建设指挥部审核,签字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