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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0-3/20251021-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5-10-21 14: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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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8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2家经营主体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腾冲市腾越镇锦东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鸡蛋(鲜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腾越镇锦东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鸡蛋(鲜蛋)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0623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鸡蛋(鲜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鸡蛋(鲜蛋)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销货清单等材料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二、腾冲市许守锦鲜肉店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许守锦鲜肉店经营的猪肝,商标:/、规格型号:/、检疫日期为2025年731日,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猪肝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猪肝时,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2025年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