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0-3/20251021-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14:47:33 |
文号 | 浏览量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2家经营主体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腾冲市腾越镇锦东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鸡蛋(鲜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腾越镇锦东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鸡蛋(鲜蛋),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23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鸡蛋(鲜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鸡蛋(鲜蛋)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销货清单等材料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二、腾冲市许守锦鲜肉店经营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许守锦鲜肉店经营的猪肝,商标:/、规格型号:/、检疫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猪肝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猪肝时,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