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40-3/20251222-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17:18:30 |
| 文号 | 浏览量 |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2家经营主体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腾冲市恩多奇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恩多奇购物中心经营的香蕉,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08月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购货明细、该批次香蕉检测报告等材料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腾冲市太盈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太盈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