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6_B/2018-072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08:50:24 |
文号 | 浏览量 |
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账户信息复印件1份、诊断证明书、发票、结账清单、用药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红章)、用相机或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局部:受伤部位照片,全局:全身照片)。
办理程序:发生野生动物肇事案件后,受害人24小时内到林业站报案(电话或口头上报,说明案发时间、地点、受害标的、数量等),林业站进行调查取证,确定案件性质,属赔付范围的,整理案件材料(包括受害人的信息资料等)并核损,由受害人签字确认,之后上报腾冲市林业局审核,交保险公司审核,逐级审核后将补偿款打入受害人账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规章:《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1998年9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