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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17_Z/2018-073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救助 发布日期 2018-07-30 1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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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办理指南

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3张。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本人到市政务中心残联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到市鉴定机构填写申请表并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填写《鉴定表》,再到政务中心残联窗口进行初审、领取《公示表》,再将《公示表》送到所在的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将《残疾人证申请公示结果报告单》加盖村(社区)公章以及《鉴定表》带回政务中心残联窗口办理残疾证。(注:公示之后,若需监护人代办残疾证,请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栏内签名,并将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贴于《申请表》背面。鉴定机构是指腾冲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鉴定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残疾)和腾冲市安定医院(鉴定智力和精神残疾)。)

设定依据:(1)《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规定: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级以及残疾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福利待遇的合法凭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附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第四条规定: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3)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公开便民原则,实行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残疾评定由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残疾人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中所规定的资质。评定人员要对申领人身份进行核验,发现申领人未到场及所提交材料与真实身份不符等情况,不予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第二十一条: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第二十二条: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户口迁移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