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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17_A/2018-073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救助 发布日期 2018-07-30 14: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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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救助办事流程示意图

设定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201年7月8日)“第三章 第十四条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2012年12月28日)“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件并登记造册的救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云民救〔2014〕29号,2014年7月25日)“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发放的救灾物资可采取集中发放和分散发放两种形式。采取集中发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在发放点直接向受灾群众发放;对无能力领取救灾物资的老弱病残人员,经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核实后,可以委托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代领。采取分散发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受灾需要救助群众的生活实际,将调拨的省级救灾物资或本级救灾物资直接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