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17_C/2018-073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14:31:31 |
文号 | 浏览量 |
所需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当地法院出具父母失踪证明、申请书、监护人确认书、孤儿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办理程序:监护人向儿童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上材料,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乡民政办审核汇总上报市民政局组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设定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大点第一小点: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全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大点第四小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确定并执行民政部提出的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照民政部审定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省财政补助金额。各州(市)要安排本级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受艾滋病影响等特殊困难儿童纳入关注和工作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