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17_B/2018-073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14:38:31 |
文号 | 浏览量 |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设定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32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1)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
由申请人向乡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填报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或复印件(退伍证遗失的,提供入伍时间,由乡民政办到市民政局开具证明),3张近期白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由民政办进行审核登记,审核通过后填写《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由乡民政办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2)“两参”人员补助
申请人向腾冲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和证明“两参”等相关材料。
(3)残疾军人
申请人向腾冲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致残住院治疗等相关材料。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未达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
申请人向腾冲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服役期间患病就医的军队医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