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2020-052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09: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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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已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但未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的工作要求,结合“公告”的规定,统一了腾冲市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执行标准,有利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步申报,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腾冲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缴纳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纳税人以往的缴税习惯,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我市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明确一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在6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缴纳,下半年在12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缴纳。
四、施行日期
鉴于房产税的征收计算实际和简省纳税人办税次数的需要,并与“公告”规定相衔接配套税收征管的需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