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2021-043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10:38:26 |
文号 | 浏览量 |
《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统一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为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将《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1号)明确的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应废止,并将机构改革后继续执行该规定的公告相应修改。
二、公告内容
1.废止《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1号)。
2.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腾冲市税务局〔2018〕第2号),将该文件所附的《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5项“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删除。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