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40-3/20260527-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营商环境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10:31:38 |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营造良好营商氛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宽松、安静的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在腾冲市范围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规定。现就落实“企业安静期”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规定
(一)“企业安静期”规定在腾冲市范围内每月1日-15日期间,除紧急、特殊情形外,各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特殊情形范围
1.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生态环境事件或疫情防控等需要处置;
2.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或者重大敏感节点完成的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产品质量抽检任务;
3.较大安全隐患、生态环境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4.涉及重点监管污染源、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食品药品、消防、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工贸、建筑施工等安全问题,为企业新设、变更、延续涉及的前置或后置审查,需要现场检查;
5.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或者督促整改的;
6.涉及偷逃抗骗税及风险应对的税务检查等情形需要现场检查;
7.其他确需到现场检查的情形。
二、畅通举报渠道
(一)举报范围
在腾冲市范围内,违反“每月1-15日期间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特殊情形除外)”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请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企业安静期”规定的,及时向腾冲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75-5199972。
特此通告。
腾冲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