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30/2018-0802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11-03 16: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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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政策问题答疑(二)
经市局对近期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分析后,就部分政策及业务问题的处理提出解决建议,现印发《保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政策问题答疑(二)》,供各县(市、区)参考。
一、在数据整合工作中坐标系的确定问题
根据《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指导意见》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2013保山坐标系的通告》(保政办发﹝2016﹞42号)规定:不动登记数据整合的空间参考必须统一到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经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并与之有严密转换关系的地方独立坐标系,不得再采用其他空间参考系统。一个县(市、区)只能使用一套坐标系统。目前2013保山坐标系是我市唯一合法的平面坐标系统。2016年9月1日起新产生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必须采用2013保山坐标系,我市原有其他地方坐标系停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市本级(含隆阳区)由2011保山城建坐标系调整为2013保山坐标系。建议施甸县、腾冲市采用2013保山坐标系;龙陵县、昌宁县可继续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对于数据转换过程中导致的图形面积与发证面积产生的误差,按照数据整合一致性原则,沿用原证书面积予以登记,面积差异在权籍调查数据库中记载。
二、已发新证三县持续发证不顺畅,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
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自6月底发证以来,因基础存量数据整合完成率低,不动产数据库中没有足够相应的的存量数据,导致不能及时使用系统进行登记发证。
建议三县从如下几方面改进:一是尽量收集利用国土、住建部门的登记数据资料,及时清理后用于数据整合;二是有序推进交易活跃区域的批量补测、整合工作;三是对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照申请人申请情况,抓紧组织测量单位、数据整合单位完成数据生产、整合工作,加快消化积压件的进度;四是加强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核力度,对需提供符合权籍数据库入库要求的数据成果的,建议权利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开展权籍调查等工作并提供符合权籍数据库入库要求的数据成果后,方可受理申请登记;五是未经数据整合,不允许直接进入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发证;六是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培训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和业务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数据生产、整合缓慢问题。
三、在数据整合和补充测量时,不动产权面积与原房产证、土地证证载面积不一致问题
按照数据整合一致性原则,《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4.2.2规定:“在数据整合的过程中不应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确保整合前后的数据一致”。建议在数据整合过程中不修改原始档案数据资料,在权籍调查数据库中注明面积差异。换发不动产权证时,面积差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面积差异在合理误差范围外,分两种情况,一是测量面积比证载面积小,在权利人出具认可承诺书后,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二是测量面积比证载面积大,需补缴相应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后按实测面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