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30/2018-080207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11-02 19:30:52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2016年6月24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6月24日施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等相关部门更好的理解该《通知》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但需加强矿业权评估的事中、事后监管。又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2016〕3号)文件要求,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1、自2016年起不再受理新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申请,不再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提交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及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准(证明)文件。
2、规范了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工作程序。一是需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凭矿业权人的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随机摇号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签订委托合同书。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二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承诺书中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和可靠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和使用。并由委托矿业权评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资料归档工作,报告中的评估结果按规定使用。
3、强化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组织矿业权评估专家对一年内完成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抽查(抽查比例视当年具体情况而定)。抽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有意降低评估值等重大问题的,及时呈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承担该项目的评估机构列入不诚信名单,停止其在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参与评估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失。二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2008﹞5号)和《矿业权评估准则》要求,在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执业要求,开展评估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三是《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5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会审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106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废止。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本通知仅适用于矿业权价款评估,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