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30/2018-080207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10-10 19:3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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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解读
近期,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国土资〔2016〕44号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整合应用国家政策促进稳增长
积极整合运用国家近年关于新产业新业态、旅游产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扶贫开发、增减挂钩等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全省各地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依法实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积极加强部门协调,改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其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通过对国土资源部门深入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的具体措施的系统盘点梳理,进一步解放思想、精减流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全力支持相关工作。
二、持续抓好重点用地审批工作
通过多项措施全力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一是优化用地审批、缩短时限、主动服务,对“五网”建设及“四个一百”重点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用地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进行实时跟踪,积极指导解决用地报批中的困难问题。二是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告知制度,对审批进度定期向用地(牵头)单位发《用地报批告知书》,对报件资料不齐全又不及时补交的,发《催办函》,切实提高审批透明度,强化用地保障服务。
三、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一是降低报批成本。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基础上,细化明确了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的省级收缴范围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标准》,商服用地主要指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商住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不含保障性住房)。同时,为切实贯彻此项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还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住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管理的函》(云国土资〔2016〕81号),对收缴时限、收缴流程、责任主体、费用清缴等配套措施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二是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进一步规范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土地年限、出让和租赁土地用地范围、弹性年期出让金及土地租赁租金的评估缴交、“先租后让”租期界满评估考核要求等系统化政策框架,切实发挥政策降成本的作用。明确了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市场预期等按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设定,租赁土地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的,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供应,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等具体政策。
四、清理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支持稳增长
我省长期存在土地“重批轻供”、“重供轻管”的问题,一方面大量报批土地,一方面已批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纠纷、用地项目撤销等原因不能及时征收并供应开发,造成大面积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今年,要继续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年底前,彻底清理23.75万亩疑似闲置土地,大力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完成前五年批准土地供地率65%以上的目标,清理盘活的土地优先用于稳增长项目建设。同时,对清理处置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督促检查。
五、进一步突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作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5年8月18日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规定,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本条规定,是对国土资规〔2015〕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8号)文件中关于“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严禁擅自调整和更改规划”的政策精神,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
六、进一步简化矿业权出让程序
本条规定避免了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重复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的情形,进一步简化了矿业权出让工作的办理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关于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备案,则精简了矿业权审批前的审查、备案环节,进一步方便矿业权人更加快捷、高效地办理相关申请登记业务。
七、进一步缓解矿山企业发展资金压力
主要是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定位于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目标,在深入调研和充分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在采矿权价款的缴纳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至2年、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矿业权人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超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经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服务年限内分期缴纳,可以极大地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在探矿权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价款保证金的缴纳上,实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相互结合,将原来规定的首次延续缴纳30%的价款保证金,第二次延续全额缴纳价款保证金总额,修改为每延续(年检)一次,缴纳经测算价款保证金总额的10%,每延续(年检)2次,缴纳经测算价款保证金总额的20%,再次延续的以此类推,在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同时,能够有效缓解矿山企业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