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30/2018-080207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8-02 19:32:25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能源局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解读
目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34号)。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云国土资〔2016〕34号文件的相关内容,现将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战略部署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前提下,结合云南省实际,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进一步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四家单位联合转发了《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34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文件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从以下四个方面有针对性加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各级发展改革、水利水电行业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在编制水利水电相关发展规划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建设时序、分区布局、用地规模等因素,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纳入当前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在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阶段,需严格论证、严控规模,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且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取得用地预审手续。项目概算中要足额安排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
(二)有条件的水利水电项目实行自行补充耕地,并经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验收的自行补充耕地项目质量负责,确保项目新增耕地的数量、地类和质量。没有条件自行补充,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县域内完成占补平衡的,可在州(市)范围内申请占补平衡指标统筹,州(市)内确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可向省级申请在省域范围内统筹安排。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的,用地单位在申报用地手续时应提供专题报告,对25度以上坡耕地面积、地类、质量情况及纳入退耕还林计划情况做专题论述,县、市应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三)水利水电工程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涉及的钻探勘探、施工便道等用地以及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其土地复垦费用可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意见》(云国土资〔2015〕81号)》实行差别化管理。
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按《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各州(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履行土地复垦监管的责任,确保土地复垦工作落到实处。
(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云南省节水供水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核算征地补偿费用,确保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