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gtj-30/2022-101100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9-29 17:2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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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6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男,汉族,现年49岁,小学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533023************,住址:曲石镇江南******。联系电话:15187******。
被处罚人张**违法采矿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张**于2022年8月29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江******园开采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石工具为挖机,采出石灰石80立方米,采出的石灰石尚未销售,石灰石在开采现场堆放。另处据查,张**2021年9月25日因违法采矿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向张**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2)第91号),《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监先字〔2022〕第9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采矿设备和工棚,撤离施工人员,听候处理,并于2022年9月21日向张**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86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86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张**于2022年8月29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开采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石工具为挖机,采出石灰石80立方米,采出的石灰石尚未销售,石灰石在开采现场堆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经局办公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组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撤离开采石灰石的机械设备、人员,消除安全隐患,未销售的石灰石就地掩埋,
二、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