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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c_gtj-30/2022-1011008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9-29 17: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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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8号

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8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代**,男,汉族,现年67岁,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533023****1104****,住址:住曲石镇江南******,联系电话:135775*****

被处罚人代**违法采矿一案,我局已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代**于2022826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采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石工具为挖机,采出石灰石200立方米,销售给王**户8车每车450元,销售共计人民币3600元。另处据查,代**于20211012日因违法采矿已被我局立案查处过。我局于2022830日向代**送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资监停字(2022)第90号),《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监先字〔2022〕第90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自行拆除采矿设备和工棚,撤离施工人员,听候处理,并于2022921日向代**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88号)和《腾冲市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第88),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代学周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代**于2022826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开采石灰石进行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是非法采矿行为。经局办公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组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撤离开采山砂机械设备、人员,消除安全隐患,采出的石灰石就地掩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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