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gtj-05_Z/2022-1011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9-23 17:1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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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资监字〔2022〕第89号
被处罚人:云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曲石镇街子,法定代表人:寸某某,男,汉族,1984年生,现年38岁。住址:腾冲市中镇东坪社区,联系电话:137**0614**。
被处罚人云南*******有限公司2022年8月2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区建设钢架房屋及停车场的行为,现已调查完结。
经查实:被处罚人云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区建设钢架房屋及停车场,占用林地面积2.9亩,其中钢架房占地面积1.8亩、停车场1.1亩。四至为:东至公平集体林地地界,南至公平集体林地地界,西至路,北至公平集体林地地界。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对被处罚人和违法现场进行询问和现场勘测,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9月7日我局向云南*****有限公司送达了《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10号)、《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告字〔2022〕第10号),告知了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擅自在腾冲市曲石镇公平社建设钢架房屋及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非法用地行为。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于2022年10月23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