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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c_gtj-05_Z/2022-1011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信息 发布日期 2022-09-21 1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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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自然资监字(2022)第87号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腾自然资监字202287

 

被处罚人:代某某,汉族,现年40岁,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533023*******0718,住址:曲石江南

经查实:代某某于2022年8月28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半个箐开采石灰石,开采方式为露天,采石工具为挖机,采出石灰石40立方米,采出的石灰石尚未销售,还在现场堆放其开采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

本局对被处罚人代某某非法开采石灰石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代某某对自己非法开采石灰石行为供认不讳。我局于2022830日向代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腾自然监停字202292号,《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腾自然监先字202292号),20229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腾自然资告字〔202287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腾自然资监听告字〔202287,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处罚人代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代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代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自到腾冲市曲石镇江南社区半个箐开采石灰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处罚如下:

一、责令代某某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将机械、人员撤离矿区,消除安全隐患,采出的石灰石就地掩埋。

、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腾冲环东支行(账号:13560947882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