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06_A/2018-073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17:41:41 |
文号 | 浏览量 |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县级农业(林业)部门认定,原则上从州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明确。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应以农村承包农户为主,鼓励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中高等学校毕业生等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自主创办,其主要从业人员应为家庭成员。
2.经营主业突出。以农林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或休闲观光等农业经营项目为主,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农(林)场总收入80%以上。
3.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家庭农(林)场流转经营土地的年限不少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油作物以及果业、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等经济作物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流水养殖1500㎡)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5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以及其他种植、养殖或休闲观光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应达到30万元以上。
4.生产水平较高。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实行标准化生产。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评定。
5.管理制度完善。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6.综合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二)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材料要按照以下内容及顺序编制目录,并将材料装订成册。
1.家庭农(林)场向腾冲市农业局、林业局提出的认定申请;
2.省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附件);
3.县级以上农业(林业)部门认定证明(复印件);
4.州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证明(复印件);
5.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税务机关提供的正常纳税证明和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6.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7.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9.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10.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奖励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