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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1-9-06_A/2018-0730007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7-30 17: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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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0.符合申报条件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申报条件第1、2、6、8、9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5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对于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二、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的认定申请报告。

2.填报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3.文字材料:①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②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其中,对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应包含: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4.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5.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6.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8.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9.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评级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各页面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10.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