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06_A/2018-073001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18:20:24 |
文号 | 浏览量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动物检疫
①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②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③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④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⑤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⑥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⑦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2)动物产品检疫
①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①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并且在证明有效期内,检疫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②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冲市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32号
办公时间:随到即办
四、申请材料
(1)动物检疫审批
1.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检疫申报受理单原件1份。
(2)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1.检疫合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申请期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检疫。
受理期限: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报人递交的报检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审批办理期限:受理后,检疫现场办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15天内办结。需实验室检验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审批合格当场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90922或0875-5192348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