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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1-9-06_A/2018-0730017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8-07-30 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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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办事指南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即将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或即将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产品;

    2.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

    二、审批条件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动物检疫

    ①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②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③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④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⑤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⑥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⑦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

    ⑧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2)动物产品检疫

    ①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①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并且在证明有效期内,检疫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②变更情形经审查核实。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腾冲市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32号

    办公时间:随到即办

    四、申请材料

    (1)动物检疫审批

    1.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

    2.检疫申报受理单原件1份。

    (2)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1.检疫合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申请期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申报检疫;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检疫。

    受理期限: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收到申报人递交的报检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审批办理期限:受理后,检疫现场办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15天内办结。需实验室检验的,根据检验时间确定。

    六、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审批合格当场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90922或0875-5192348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上绮罗社区融群小区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