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06_A/2018-073001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7-30 18:23:49 |
文号 | 浏览量 |
非跨州市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文书表单齐全、现场核查通过,具备下列条件的:
1.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经批准收购的,提供《经营利用证》、《特许捕捉证》和出售单位出具的物种种类及数量证明;
3.申报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运输证。
二、办理程序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人员审核→受理或不受理(需说明原因)→实地调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发证。
三、受理地点
腾冲市农业局(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办事窗口:腾冲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四、申请材料(2-5均需出示原件)
1.《非跨州、市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申请表 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
3.物种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5181037
咨询及投诉地址:腾冲市农业局(腾冲市腾越镇区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