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06_A/2021-1112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08:5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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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腾冲市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腾农发〔2021〕1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了《腾冲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请遵照执行。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腾冲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等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乡镇自然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打造一批生产标准高、产品质量优、示范效果好、生态环保、绿色有机高标准农田。
第三条 坚持群众参与,择优选项。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把农田项目建设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实施必要性强、群众支持意愿强烈、项目成熟度高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区,项目田间工程建设所占用的土地由受益方协调无偿提供,同时提供施工进场便利,项目资金不对占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所涉及的矛盾纠纷由项目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申报流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报→腾冲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到申报项目区实地踏勘→对申报项目区开发建设可行性做出初步判断→对可行项目纳入五年建设规划→根据上级下达建设指标统筹安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人员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保山市农业农村局评审→组织招投标→开工建设。
第六条 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规模,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计划后,从高标准农田动态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形成年度建设项目清单,深入基层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干部群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四章 初步设计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年度项目清单,按照政府采购或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农田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分为设计报告、设计图纸、项目概算(预算)、管护措施和协议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平衡分析,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预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项目工程规划布局图、单项工程设计图,管护方案和措施等。项目区规划图拐点坐标应当达到上图入库要求。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方案)报保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在政府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涉秘内容除外)。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十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勘测设计项目招标具备的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根据规划、申报、储备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等工作的需要,勘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3.应当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区域已落实;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4.具有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 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四) 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重要设备、材料、仪器的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2.重要设备、材料、仪器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二条 招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招标前,招标人提出招标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评标方法、评委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 编写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布招标文件;
(四) 接受投标文件;
(五) 成立评标委员会;
(六) 组织开标、评标;
(七) 确定中标人;
(八)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九) 发出中标公示;
(十)公示期满无投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进行合同谈判,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遵循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提供以下服务: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招标,协助合同的签订,监督合同的执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等,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的项目,组建市级和乡镇(街道)两级项目领导小组(指挥部)。项目领导小组组建工作在初设批复后,工程开工前完成。
市级项目领导小组(指挥部)原则上以市农业农村局为基础,必要时协调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乡镇(街道)领导小组(指挥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村民小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原则设立在项目区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严禁使用无牌、无证照、无保险、无检测检审、无操作证等工程机械进场施工作业。每个项目、标段必须明确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层层压实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到达项目设计目标。
第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在项目确定施工主体后,必须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开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项目业主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5天。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2个月的,业主有权更换施工主体。
第七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购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要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和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要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八章 项目调整变更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原则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超过部分必须落实资金后才能推进。
(一) 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5% (含)以下的,可由市级农业局、项目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现场签证确认。
(二) 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批复的施工费超过5%,不超过10% (含)的,设计方案由建设乡镇及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报保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
(三) 项目实施投资额调整涉及的投资额增加或减少占项目原设计批复的施工费10%以上的、项目区地点调整的,需要重新设计评审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重新向上级审批部门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单位的;
(二) 变更建设地点的;
(三) 变更建设性质的;
(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五) 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超过批准的投资5%以上的。
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步报告和上图入库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五)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资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四方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七)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项目计划、实施和验收阶段信息纳入上图入库范围,按时、全面、真实、准确上图入库,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位置明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权属清晰。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归档。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项目监理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监理单位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从事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理范围:
(一) 土地平整;
(二) 土壤改良;
(三) 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 田间机耕道;
(五)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 农田输配电;
(七) 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对于上述范围以外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监理,由市农业农村局决定,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组织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审核工程计量,签署工程检验认可和各类付款证书;
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 关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监理报告;
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 参与工程竣工县级初验或验收以及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承担和履行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权限。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委托方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章 高标准农田的移交和管护
第四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腾冲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和程序,将高标准农田移交资产接收主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接收主体,根据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
(一) 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或同一行政村的,农田建设 项目资产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收。
(二) 受益范围跨乡镇或行政村的,按行政管辖范围, 由受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别接收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三) 依托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等) 建设项目建后资产,属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接收,由承担建设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并负责管护。
(四)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鼓励项目区所在乡镇或行政村,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农田建设工程资产管护协会,统一接收农田建设项目资产。
第四十三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组织群众定期开展大会战”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十四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 土壤改良工程:土壤质量检测站(点)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 水利工程:小型取水设施及配套设施;蓄水设施及配套设施;管排水设施及配套设施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及配套设施。
(三) 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道及其配套设施。
(四)损毁修复工程内容。
(五) 其他工程:公示碑(牌)、项目购置设施设备维护等。
(六)农田项目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十五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
(一) 根据项目受益范围,高标准农田资产移交后,乡镇作为管护主体对高标准农田进行管护。如形成资产可以按行政村清晰划分的,移交乡镇后,可由乡镇移交行政村作为管护主体进行管护。
(二)高效节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为公共部分(供水设施、主输水管道、压力表、减压阀等公共部分)和个人使用部分(入到农户田间的毛管、滴头、喷头等私人
使用部分)确定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统一移交给乡镇,公共部分管护主体为乡镇或村委会,个人使用部分管护主体为使用者。
(三) 受益范围可明确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由经营主体使用并负责管护。
(四) 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 法规和村委会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四十六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 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形成的实体,通过承包、租赁、 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二)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通过从集体受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村民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管护。
(三) 乡镇、村委会可建立由乡镇、村委会负责修复材料, 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新机制,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维护积极性,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负担。
(四)积极向上争取管护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