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111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16:02:59 |
文号 | 浏览量 |
【政策解读】腾冲10个农村宅基地审批主要问题解答
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全社会和谐稳定,为帮助广大农民更好地了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政策,小编结合2021年1月20日腾冲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施行的《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腾政办规〔2020〕3号)相关规定,为农民朋友解答10个当前社会较为关心关注的农村宅基地审批问题。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2.农村宅基地可以被后代继承吗?
我国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所有权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被继承。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3.农村宅基地可以流转给别人吗?
农村宅基地是严禁买卖和流转的,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村民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二条。
4.可以随意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吗?
新批准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只能用于农村村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建设和庭院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但为充分盘活利用好农村闲置老宅基地和闲置老住宅,腾冲市鼓励村集体和村民,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5.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且依法进行归并的;
(4)实施集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5)确因地质、地下水、位置等因素影响住房安全,需搬迁的;
(6)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或恢复重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6.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2)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尚未依法处理的;
(4)出卖、出租、赠与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的;
(5)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6)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7.农村宅基地应该如何申请?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首先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经小组、村级、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审核,并依法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户宅基地获批后,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2年内动工建房。建房完工后6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办公室申请验收,同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到腾冲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农村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8.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农村农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婚不提供)。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9.目前农村宅基地最多能申请多大面积?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是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二是山区、半山区及边疆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10.哪些情况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下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庄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进行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或者其他村民迁居退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未建设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六)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不按批准地点建设或骗取批准的宅基地;
(八)应当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政策依据:《腾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