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1-9-/2021-0609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15:5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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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一起非法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案件
近日,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腾冲市公安局西源派出所配合下,成功捣毁一个非法屠宰病死猪的窝点。
5月7日中午,腾冲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称:有群众举报,在腾冲市腾越街道有人屠宰死猪准备进行销售,请求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腾越街道金源社区杨某某家大门左下侧一辆 云M牌照的解放牌白色箱式小卡车厢内发现8头死猪,均被进行放血处理。在杨某某家简易屠宰作坊内还摆放着2具已屠宰分割的猪胴体。执法人员立即封锁违法现场,并经上级批准后依法开展立案调查。
经对5名涉案人员调查,该10头死猪系濮某某从芒棒镇某猪场拉运到腾越街道金源社区杨某某家屠宰加工作坊,准备屠宰后在当地市场进行销售,但因群众举报,所有死猪被执法人员全部收缴,才及时阻止了当事人的违法销售行为,避免了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随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10头死猪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10头死猪系不明原因病死。执法人员当即对查获的10头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同时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取证。
基于以上案件事实,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案违法屠宰的病死猪数量较多,虽然没有流入市场,但性质恶劣,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禁止屠宰死因不明动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责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场(厂),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进一步追究相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违法案件,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市民:食品安全,重如泰山,必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才能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屠宰、销售不明原因病死动物,已经涉嫌违法,对私屠滥宰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机关必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严惩不法分子,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