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腾政办发〔201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及《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保山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二)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监督指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五)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养护质量。
(六)督促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理、料场划定及其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的招投标和养护承包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加强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
(六)负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七)按时完成养护月报、季报、年报,水毁日报、月报等报表上报工作。
(八)做好道班工人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技能培训等。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交通管理站,负责全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有路必养,养必见效,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每年下达的本乡乡村道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养护施工。
(二)负责本乡(镇)内村道、乡道雨季水毁抢险保通工作。
(三)负责解决本乡(镇)内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沙石料场。
(四)做好上级养护资金、自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用地、公路保护用地的保护、使用、审批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八条 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鼓励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必要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县地方公路养护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行政领导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道路养护工程师职责,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安全管理员职责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雨季三查制度、桥梁养护管理制度、水毁防抢预案等。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如: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建立图表管理制,如: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建设情况,每年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公路变化情况,并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准确掌握路况情况,提出养护投资建议计划,为县交通运输局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提供基础依据。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第十五条 省补养护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其中50%用于大中修工程,50%用于小修保养工程;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其中50%用于大中修,50%用于小修保养;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全额用于小修保养。
第六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第十七条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应与养护公司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十九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外,还应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二十条 小修保养要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强路面、路基排水、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
第七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道公路养护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参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包括:交通量调查、公路路况登记、建立路况数据库和技术档案,养护工程检查验收和公路定期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技术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养护技术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要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重视在养护工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节约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十六条 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及审批、建设管理及技术质量管理等,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工作由腾冲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承担。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重点对县道进行路政管理,并协助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地方公路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养护公司及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 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地方公路管理段应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要按省公路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或县地方公路管理段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或方法,县交通运输局、地方公路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要认真履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地方公路管理段对辖区内的县道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的县道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乡道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村道每年应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四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地方公路管理段应按实际需要或上级的有关要求,定时、不定时地进行单项工作的专业检查。
第十二章 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把公路养护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四十三条 凡参与养护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公路两侧绿化,不乱倒废土废料,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