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_Z/2016-1114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 | 2015-06-03 08:14:1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精神,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条例》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腾冲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定机构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政府的主要信息: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十四、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腾冲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腾冲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公开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公开目录》将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腾冲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公开目录》及腾冲县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网址为:http://www.tengchong.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政府办公楼九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5155196
传真号码:0875-5155196
通信地址:腾冲县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67910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腾冲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⑴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⑵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