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5061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09:48:21 |
文号 | 腾政发〔2025〕8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和《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布<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云司通〔2024〕98号)要求,现将《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一、划定集中范畴
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领域涉及城市道路、城市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桥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市容市貌等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34项处罚事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未被选取的事项仍由原行政职能部门实施,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法实施与选取事项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内容动态调整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调整建议,市司法局对调整建议提出审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逐级报省司法厅复核后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依据发生变更,《事项目录》尚未调整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明确职责范围
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不影响集中前原行政职能部门的上级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当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选取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已按照《腾冲市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赋权乡镇行使的,由有关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四、精心组织落实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行政职能部门应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完成交接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办理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
附件: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