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3/20250610-0002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15:38:29 |
文号 | 浏览量 |
张如广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请加快推进耕地流出整改的建议》,已交由我局主办,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推动耕地与农用地之间的调整置换和有序流转的意见
一是2025年3月25日,根据省、市要求,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腾冲市全域耕地、部分园地及设施农用地等种植状况排查工作方案》(腾政办发〔2025〕10号),全面推进我市全域耕地、部分园地及种植类设施农用地的排查工作。排查工作旨在全面摸清全域耕地、部分园地及设施农用地等种植状况,利用摸排成果,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优化耕地、园地、林地空间布局,可解决“开天窗”等耕地整改恢复中的痛点难点,有序推进“耕地下山、林地上山”的云南模式。
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深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经验》(自然资源发〔2024〕149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市工作要求,我市正在选取猴桥、界头两个镇开展试点乡镇,实施方案正在编制中。综合整治推动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将山上耕地逐步调整到山下、果树苗木逐步上山上坡,将河道湖泊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逐步调出,实现布局优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坚持“总体稳定、微调优化”的原则,重点对布局零星、破碎、散乱和配套设施不完善、不便耕种的地块进行调整,调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
二、关于通过提高粮价提升粮农积极性的意见
腾冲市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提高粮价,粮价由国家控制。粮食作为一种基本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的波动不仅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消费者的负担,还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粮价,国家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粮食供需状况、国际市场变化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粮价政策,对粮价进行一定的调控。如: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价调控政策,对种粮农民提供托底保障的同时,增强国家储备调节的物质基础,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根据国家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在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区共13个:辽宁、河北、山东、吉林、内蒙古、江西、湖南、四川、河南、湖北、江苏、安徽、黑龙江等省份,没有云南省)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因收购价高于销售价产生的差价亏损由国家财政负担。
近年来,腾冲市市场粮价均高于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我市在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时确定的收购执行价,均采取市场粮价进行收购。如:2024年国家最低收购价:籼稻(三等)2.58元/公斤、粳稻(三等)2.62元/公斤;2024年我市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价:籼稻(三等)2.66元/公斤、粳稻(三等)2.70元/公斤。
三、关于统筹切块一定比例的巩固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流出耕地治理成果,增强粮食生产能力的意见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5〕1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5〕10号)文件精神,财政衔接资金可以用于具体产业项目的道路、水利建设等,但不能用于耕地流出整治,若流出耕地用于具体产业发展,可根据产业情况给于必要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如有符合条件的项目,请向腾冲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听取你们的宝贵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推进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积极探索科学便捷的工作模式,做到有的放矢,统筹推进耕地保护工作。
感谢你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