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MB1M99751H-/2022-0512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10:54:38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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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3.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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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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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往返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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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乡村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 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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