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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3MB1M99751H-/2022-0512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5-12 10: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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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行政确认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武装部主管部门审批

002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登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初审结婚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否重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员受理,要求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书,材料归档,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结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003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离婚关系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004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医保主管部门审批

005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详见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006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医疗救助初审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医保主管部门审批

007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住房救助初审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1.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008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临时救助初审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相关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009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010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八十八条:业务部门可通过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的证明,对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享受待遇资格定期验证,确定其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流程的通知》(局办〔2013〕22号)第三条:……各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参保单位协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依法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确认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待遇领取资格。

3.告知责任:依法告知确认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核实领取人员生存状况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报社保主管部门审批

011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12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的资格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依法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确认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待遇领取资格。

3.告知责任:依法告知确认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或在办理中以权谋私的;

3.侵犯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47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

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第四十七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五、强化保障措施”中“(三)加强监督管理”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象审核认定,需严格相关程序和要求。

013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关于切实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按月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25号)(二)简化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州(市)和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信息共享,科学合理简化资金审批、拨付手续,有效减少低保金发放的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低保金代发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财政部门,确保城乡低保金于每月10日前拨付兑现到低保对象帐户。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七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二、政策措施”中“(五)强化责任追究”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象审核认定,需严格相关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