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MB1M99751H-/2022-0512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权责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11:03:45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高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补助标准省级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省级根据州(市)财政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核对是否符合80周岁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条件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要求发放保健补助,并监督执行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覆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办〔2009〕12号)关于违纪违法处理的规定。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
002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孤儿生活保障金发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大点第一小点: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大点第四小点: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确定并执行民政部提出的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将按照民政部审核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省财政从2011年开始,对我省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照民政部审定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省财政补助金额。各州(市)要安排本级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统筹使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受艾滋病影响等特殊困难儿童纳入关注和工作范围。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核对是否符合孤儿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逐级核准后上报县级。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受理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民政主管部门审批 |
003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市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第九条:县级残联组织应再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再申请审核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第十条:县级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定合格的名单应在本机民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公示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意见书面通知同级残联组织。审定合格材料报送统计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第十七条”、“第六章 监督”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残联主管部门审批 |
004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七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关于切实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按月发放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8〕25号):(二)简化资金发放程序,确保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州(市)和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信息共享,科学合理简化资金审批、拨付手续,有效减少低保金发放的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低保金代发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民政、财政部门,确保城乡低保金于每月10日前拨付兑现到低保对象帐户。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七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二、政策措施”中“(五)强化责任追究”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象审核认定,需严格相关程序和要求。 |
005 |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
临时救助金发放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 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 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七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信息核查,审查材料(申请审批表册等);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信息公开,留存相关表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 3.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 4.截留、挪用、私分资金的; 5.发放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五、强化保障措施”中“(三)加强监督管理”部分。 |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对象审核认定,需严格相关程序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