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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3MB1M99751H-/2022-0512008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2-05-12 11: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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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行政裁决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纠纷,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3.决定阶段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并向双方送达裁决书。

4.送达阶段责任:作出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或者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一、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裁决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裁决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裁决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裁决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

1.窗口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西源街道办事处,电话号码:0875-3023500,

2.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一楼为民服务中心;

3.纪检监察投诉: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电话号码:0875-3023501;

4.西源街道纪工委办公室,通讯地址:云南省腾冲市西源街道云山社区冰雪小镇5号办公楼三楼纪工委办公室,邮政编码:679100;

5.网上咨询投诉: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ngchong.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规定“(十一)属于林地承包或流转合同问题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结合《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27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全省各级林草部门均参照省级模式,纳入自然资源系统,接受各级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履行和开展有关工作职责。故各级林草部门作为自然资源系统相关部门,承担和履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两项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