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0-3/20250818-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8-18 15:01:3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市监撤备字〔2025〕0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腾冲景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TN4J8T
住 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
滨河小区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 斌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 当事人于2017年07月07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腾冲景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并于同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股东为刘斌,认缴出资额50万元,出资比例100%。其中,刘斌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丹任公司监事。登记住所为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段家巷小区175号。后公司住所于2022年08月24日变更至腾冲市西源街道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110号。以上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和相关人员电话号码均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04月21日,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截止2025年06月0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三、处理决定。
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监事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备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腾冲景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备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