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101-9/20260106-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
| 公开目录 | 惠民生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15:18:09 |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倡议书
尊敬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2026年春节将至,食用农产品的消费需求进入高峰期,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向各相关主体发出以下倡议:
一、依法依规严格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各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明确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二)鼓励和支持农户在销售农产品时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确保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市场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二、规范开具与保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各类主体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农产品,应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一证,随附农产品流通。
(二)各类种植、养殖主体应在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登记注册备案,并申领电子版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行激活,自主开具或者自行打印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妥善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记录至少2年。
三、严格落实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与销售环节的责任
(一)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2年。对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分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二)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各类主体,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展示。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认真留存、查验“三类主体五类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的蔬菜、水果、活畜禽、禽蛋和养殖水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日常执法监管中,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作为重点检查事项。在生产端,按照“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市场端,按照索证索票制度的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未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将由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罚款。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及其它质量安全相关问题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75-5181479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各相关主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春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广大消费者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祝各位新春愉快,阖家欢乐!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