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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6-4/20260906-00014 发布机构 腾冲市新华乡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6-09-06 17: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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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新华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二)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三)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四)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华乡人民政府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许可
新华乡人民政府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新华乡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 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材料、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新华乡人民政府
5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新华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