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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5-6/20231201-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明光镇
公开目录 规划许可 发布日期 2023-12-01 11: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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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3.《中共腾冲市委 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腾冲市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腾发〔20189号)

二、明确审批管理权限

(一)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坚持权责清晰、管理科学、配合有序、协调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细化城市规划区、乡(镇)及市域各重点区域城乡规划审批管理权限,将审批管理内容分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居民建房审批管理。

2.乡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在各乡(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等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腾冲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项目参照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二)居民建房审批管理

2.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含乡镇、村庄规划区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进行居民建房的(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内),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土地证、房屋设计图纸等材料,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