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域经济|租期15年投资近百万,合同解除谁来买单?
经营者向他人租赁闲置土地投资经营特色餐饮,本来是双赢的好事。双方却因租金拖欠、装修补偿等问题闹上法庭,法院该如何明确责任划分?来看腾冲市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2018年3月,原告尹某等四人将共有房屋及后园、马厩等出租给被告乐某用于农家乐经营,约定租期15年,租金分五期支付。被告按约支付了首期租金10万元,并对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翻新、新建及景观改造。但自2023年4月起,被告未支付第二期租金16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诉讼中,乐某辩称,其在租赁房屋上投资较大,合同一旦解除,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原告提出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要求,由于合同当期案涉租金仅为每年8万元,原告的违约金要求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若强制拆除被告新建的房屋、景观等添加附着部分,不但损害房屋整体价值,违背“绿色原则”和经济性,也不利于原告后续使用或出租。因此,由被告腾退房屋(可移动物品除外)后,原告按现状接收并合理补偿,既减少双方损失,也避免资源浪费。为此,法院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装修残值补偿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两次现场勘验鉴定,认定被告装修总价值约为87万元,结合15年折旧期及剩余租期,酌定由原告补偿被告装修残值35万元。
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虽做了约定,但原告已实际获得了第一期租赁房屋的租金,其实际损失主要为未付租金及利息,结合“违约金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司法原则,经过综合考虑违约时长及贷款市场利率,法院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3.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原告补偿被告装修残值35万元,由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万元,并按年租金8万元计算,支付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租金及占用费。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