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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经济|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保险为何遭拒?

发布日期:2025-06-16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我的车明明买了保险,为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索赔修理费。法院却判保险公司免责,这背后究竟藏着什么法律风险?来看看腾冲市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案情经过:

20228月,陈某将自己的新能源车出租给了于某。随后,于某将该车辆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注册绑定,进行“网约车”接单服务。2023812日,于某驾驶该车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陈某支出修理费2.5万余元。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了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陈某遂将保险公司和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陈某作为投保人签字确认,视为知悉并同意该条款。

本案中,陈某将私家车出租给“网约车”司机于某,车辆使用性质已从“家庭自用”变为“营运车辆”。而且,“网约车”频繁往返闹市区、夜间行车、长途接单,这些行为大幅提高了交通事故风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经查,于某注册“网约车”以来累计接单8470单,日均接单24单。事故发生当日,于某已累计接单11单,事故虽发生在车辆未接单时段,但是,返程、候单过程中的驾驶行为仍属营运范畴,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

法院审结:

陈某未及时将车辆出租用于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评估风险并调整保费,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最终,法院判令于某赔偿相关修理费用,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车辆用途变更看似小事,实则关乎保险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如网约车、出租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丧失理赔资格。

法院提醒:

当事人出租车辆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禁止承租人从事非法营运。车辆若需用于网约车、货运等营运,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变更保单,并保存好保险合同、缴费记录、用途变更通知等证据。唯有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诚信义务,才能在风险来临时获得法律与保险的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