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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域经济|签了合同不交版权费?不能唱!

发布日期:2025-07-15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KTV经营不能“想唱就唱”!

休闲娱乐K个歌,热门歌曲全都有,但你在KTV唱的歌,很可能未经授权。当合同责任遇上版权纠纷,又该如何划分责任?来看腾冲市人民法院这个案例。

20215月,腾冲市甲公司与成都市乙公司签订《KTV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乙公司承包经营甲公司KTV场所。20233月,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于20221115日终止,乙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含版权费及甲公司维权费用)由乙公司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因乙公司未支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的版权费,导致甲公司被音集协起诉侵权,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版权损失14万余元。为追偿损失,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自愿签订《KTV承包经营协议》和《承包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合同期间双方义务,应当按照两份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未支付版权费,导致甲公司作为营业执照主体被法院判处侵权赔偿,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甲公司相关损失,并按协议支付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法院根据庭审,扣除双方合同期间外侵权时长后,查明乙公司未支付版权费的侵权时间为530日。最终,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各项损失10万余元,并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数字时代,音乐已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音乐作品被随意滥用,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产生。KTV作为最常见的音乐作品经营场所,使用他人作品(音乐、影视等)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授权。若委托他人经营,需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合规责任,并定期监督履行情况,避免“背锅”风险。

“市场经营,法律护航”,无论是合同履行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唯有守法诚信,才能行稳致远。广大经营者应以此为鉴,筑牢法律防线,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