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三份文书|究竟以何为准?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会选择订立遗嘱来安排身后事,以避免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然而,如果一个人先后立下多份内容不同的遗嘱,究竟哪一份才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正是遗嘱的效力顺序。
老王与杨某系再婚夫妻,其与前妻生育有两子王某、何某。2013年1月15日,老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其与再婚妻子杨某共有的两套房产中,属于他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儿子王某继承。2014年8月,事情出现了变化。老王先是于8月20日亲笔写下了一份《赠与》文书,声明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其余财产“全部赠与杨某”。8月23日,他又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再次申明其财产份额全部由杨某继承。老王去世后,其儿子王某、何某与妻子杨某就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主张执行2013年的自书遗嘱,而被告方则主张以2014年的《赠与》和《遗嘱》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老王先后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8月23日立下主要内容相抵触的两份遗嘱,并于2014年8月20日自书《赠与》一份。其中,2013年1月15日的《遗嘱》系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有效。2014年8月23日的律师见证遗嘱,其性质为代书遗嘱,因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无代书人、见证人签名),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然而,老王2013年立下遗嘱后,又做出了签订《赠与》合同这一实质上是将财产给予杨某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杨某一直管理使用该两套房产,以其行为对该赠与表示了接受,故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老王将房产赠与杨某的行为与其2013年遗嘱中将财产给王某的内容完全相反,应视为对其2013年1月15日自书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最终,法院判决两套房产均归杨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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