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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发布日期:2025-10-30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个人之间的合作基于信任以口头形式达成,尤其在熟人社会的经营活动中尤为常见。然而,一旦发生纠纷,缺乏书面协议往往会导致事实难以厘清,权益保障面临挑战。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寸某等人诉称,2013年,被告张某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义,承接了某河道护栏建设工程。因需垫资施工,张某邀约寸某等十二名原告共同参与。双方口头约定,由十二名原告出资并负责部分施工,张某负责对外协调及合同签订,盈利由十三人平均分配。十二名原告随后共同集资23.5万元投入工程,并由寸某负责账目管理。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均由张某代表公司收取。十二名原告称,其多次要求结算分红均被拖延,直至2023年才发现工程款早已结清,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投资成本并分配利润。

庭审中,被告张某坚决否认存在合伙关系,主张工程系其个人投资经营,与十二名原告无关。并且提出的案涉的建设工程于2013年完工并结算,工程款项也已于20169月支付完毕,工程完工结算距今十年之久,案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寸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关系的成立并不以书面协议为唯一要件,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实质特征。首先,十二名原告提交的现金日记账、支出收据等证据,清晰记录了共同集资的款项流向以及部分工程款由原告寸某管理支出的事实,证明了“共同出资”的存在。其中,张某本人也曾从共同资金中报销费用,其行为与合伙经营的特征相符。其次,多位证人证言均证实,在工程协商、施工过程中,十二名原告与张某均共同在场参与,体现了“共同经营”的特点,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诉讼时效方面,原告方获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的时间为202311月,案涉工程自完工至今,原、被告之间并未进行结算,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未确定。因此,十二名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202311月起计算,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同时,根据双方账目,可认定的投资款为11.5万元,被告张某无证据证明合伙投资出现亏损,原告等人也无证据证明合伙利润金额。最终,法院适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寸某等人合伙投资款1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保山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